商標不能隨意用!構成侵權要賠償
深圳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,并于2020年申請獲得了“農耕記”注冊商標專用權,有效期至2030年9月20日,核定使用商品/服務項目為第43類:住所代理(旅館、供膳寄宿處);咖啡館;餐廳;飯店;餐館等。原告將上述商標用于企業(yè)的經營活動,使得該品牌能夠在眾多餐飲品牌中脫穎而出,為企業(yè)創(chuàng)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。
經過多年發(fā)展,原告已在深圳開設四十余家店鋪,先后獲得中國杰出特色餐飲品牌、飯店業(yè)金鼎獎杰出餐飲品牌企業(yè)、美團外賣年度最佳突破獎、紅鷹獎,2019年度中國杰出餐飲品牌等榮譽。被告互助某農家院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餐廳的招牌、菜單等處突出使用“農耕記”標識,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及近似,構成商標侵權。同時,被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“農耕記”文字注冊為其個體工商戶字號,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將被告服務與原告服務混滑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故原告訴至法院,請求被告停止使用“農耕記”注冊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。
裁判結果
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,屬于侵犯商標注冊權的行為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竟爭法》第六條第(二)項規(guī)定,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(yè)名稱(包括簡稱、字號等)、社會組織名稱(包括簡稱等)、姓名(包括筆名、藝名、譯名等)。本案中,原告經注冊取得“農耕記”商標,現在有效期內,他人未經許可,不得侵害原告對上述注冊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。但被告未經許可將被控侵權標識用于店鋪門頭、菜單、抖音、美團宣傳等,其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,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,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。因原告起訴后,被告立即停止了侵權行為,即變更注冊登記、拆除招牌、更換菜譜等,故對原告立即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做處理。鑒于原告對其損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,人民法院按照原告的商標價值、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、侵權行為的手段、規(guī)模、情節(jié),以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綜合因素,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。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,且被告已自動履行。
本案中,互助某農家院未經原告許可,在其店鋪招牌、菜單以及抖音、美團平臺宣傳中突出使用“農耕記”注冊商標,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,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,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在此提醒廣大商戶,設計、使用店鋪招牌時,應充分注意他人商標權利。